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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将军山抛尸案判决书(南京将军山投尸案刑事判决书)

南京将军山投尸案刑事判决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依法查明,在2019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李某、周某、钱某、冯某等5人驾驶两辆车赶到将军山附近,与被害人吴某某、邱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经现场勘验发现,吴某某等人遭被告人张某等人殴打后,张某等人将吴某某扔下山悬崖致死,邱某某等3人则被张某等人抛弃于山区,幸得及时救援。

二、定罪量刑意见

被告人张某等5人,因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犯罪,应依法定罪处罚。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其余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对被害人的恶性威胁和犯罪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建议依法从重处罚。

三、审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14年不等。同时,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所驾驶的车辆依法予以没收,其他被告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本案判决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