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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风彩内黄县检察院起诉书(乔风彩内黄县检察院起诉李某故意伤害案)

乔风彩内黄县检察院起诉李某故意伤害案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内黄县韩庄镇某小区门口,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持刀将其面部、右臂多处划伤。事发后,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治疗,李某则被警方控制。

审理过程

经检察机关审理,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案发前应明知持刀行为违法,但仍持刀将被害人划伤,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被害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且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是一种公共危险行为,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求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乔风彩内黄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其故意伤害罪,并认定其行为为恶劣情节,依据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结语

本案应当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经过失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内黄县韩庄镇工作人员应当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公诉工作,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平等维权的合理要求。